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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4-03-05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营造有序、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石家庄消防救援支队、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办法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全工作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园内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准入和安全管理。凡在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人员,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校内电动三轮车、老年人和残疾人代步电动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一、 所有在校区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均应取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共享单车禁止进入校园。 

二、 校区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安全工作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表

(二)师生所在系部开具身份证明

(三)外包单位开具使用情况说明书并盖章签字。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登记备案:

(一)未取得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或相关号牌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失效的

(二)车主因违规行为被取消电动自行车行驶权限且未整改合格的。

(三)未得到相关系部、外包单位认可同意的。

四、电动自行车应及时登记备案,登记人承担电动车在校区内安全使用的责任。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主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驶安全管理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须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靠右通行,不得逆行、超载、单手骑行、戴耳机骑行、相互追逐、拖带车辆。

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区域内规范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工作部有权予以清理。

三、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须遵守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应配合查验、缓慢推行,不得有加速扰乱校门进出秩序和损坏闸机通道的行为。

五、电动自行车在校区内使用时应遵守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校园交通管理。

第四章 充电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由校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校区内建设充电桩。

二、 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要求在校区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充电完成后应及时驶离,不得占用充电位。

三、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取私拉电线或飞线充电等违规方式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一、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违规停放,安全工作部有权将该车辆移动至指定区域。

二、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教育、提醒为主,经教育、提醒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采取一定惩戒措施:

)第一次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予以贴单告诫。

)第二次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予以贴单告诫,书面通报车主所在部门,暂扣车辆,学习《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电动车管理规定》

次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禁止违规车辆入校,并通报车主所在部门。

三、因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书面通报车主所在单位,并交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

四、安全工作部负责对校区内电动车进行检查,制止不符合规范的车辆在校区内使用。

五、各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教育和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安全工作部做好安全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一、 办法由学院安全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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